评优评先





同济大学文件


同济学〔201862



关于修订《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

评定细则》的通知


各单位:

《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》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
附件: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



同 济 大 学

2018830

附件


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


第一条总则

为鼓励毕业研究生不断努力,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,引导全校研究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。

第二条奖励对象

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奖励对象为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。

第三条评选名额

市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5%评定(具体以上海市当年规定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通知为准);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数的5%(具体以当年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)。

第四条评奖条件

1.基本条件

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2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
3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4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,尊重师长,友爱同学,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;

5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单位前列;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;在学期间,市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两次以上(含两次)各类校级以上(含校级)荣誉或奖励,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一次以上(含一次)各类校级以上(含校级)荣誉或奖励;

6评选年度内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,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。

2.其他条件:

1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边远、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考虑;

2市级优秀毕业生还应符合上海市当年规定的其它评选条件;

3在读期间只能提出一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。

第五条 评奖程序

1.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,并由导师推荐;

2.班级评议、推荐;

3.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;

4.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、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;

5.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审批。

第六条奖励发放

1.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”,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存入本人档案;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“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”,《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》存入本人档案;

2.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获得者进行表彰。

第七条附则

1.各院(系)应根据本细则,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。

2.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,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或违反本评定规则获评的情况,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。

3.本细则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,《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(2015年修订)》(同济研〔201534号)同时废止。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










校长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831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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