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举办“行车及压力容器操作员安全培训”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03-18        浏览次数:312

      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140号令的有关规定,凡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。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精神,确保实验室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及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决定再次组织实验室从事行车及压力容器(高压灭菌锅及高压储气罐、危险气瓶等)作业的教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,以获取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(包括考取新证及老证复检)。希望各实验室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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